宁波市航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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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宁波市航拍协会章程

(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宁波市航拍协会,简称甬航拍协。英文名称为 NINGBO AERIAL PHOTOGRAPH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为 NBAPA。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宁波市无人机使用者和航拍工作者,无人机产业链中研发、制造、销售、维修使用等领域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协会精神:忠诚、爱国;友爱、体谅;负责、担当。
第五条 本社团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组织优势,发展促进无人机及空中影像技术的交流研讨;普及无人机相关知识和安全宣教,为宁波市媒体、影视、测绘、市政、规划、交通、农机、森防、勘探、电力、水文等无人机使用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无人机制造、销售领域的单位(个人);无人机驾驶培训,及其他行业应用中的单位(个人)在无人机领域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与相关管控职能部门对接,为地方无人机综合监管提供平台。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海曙区段塘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所有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宁波市航拍协会字样,对外不独立承担法人主体责任,在协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

本社团的主要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配合协助空域管理部门的活动可以拓展至宁波飞行管制分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宁波形象宣传、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旅游推广等领域,以及相关新闻素材的航拍工作。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无人机相关领域课题研究,安全宣教,管控平台对接等,无人机相关领域包含无人机技术反制。

(三)组织会员开展航拍及无人机领域的技术交流、业务研讨,规范会员的航拍和无人机使用行为,推动宁波航拍和无人机事业的发展。

(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委托事宜。

(五)开展省内外、国内外无人机和航拍同行业间的友好往来及业务合作交流。

        (六)在安全、有序、可控的前提下推广民用无人机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应用,发挥新技术优势的积极作用。

(七)承接无人机和航拍类事项的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进行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社团包括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二)拥护本社团的章程,遵守协会会员守则。

(三)从事航拍和无人机相关工作。

(四)其他无人机相关的制造、销售、培训、应用领域的单位(个人)。

(五)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的无人机使用者,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特殊部门个体行为需组织同意的,应经组织协商同意后方可加入。

(六)本会单位团体会员为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且登记注册地为宁波或主要业务活动范围在宁波市。

(七)本会个人会员需满足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或工作地在宁波市,中国国籍公民,年满18周岁。

个别在无人机领域内特别有兴趣有建树的学生,年龄可以放宽至14周岁,该类会员平等享有接受协会技能培训、学习、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力,但无人机操作需设监护人陪同,且入会程序增加监护人签批意见。

(八)不在宁波行政区域内,但同属于宁波飞行管制分区的城市中,愿意和本会互动交流活动的,可以成为协会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活动,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二)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踊跃投稿本人创作的图片、视频航拍作品,在协会网站、公众号上交流展示,撰写学术论文、通讯报导,提供无人机安全高效节能方面改进的经验总结。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其中理事、监事为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届内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数不得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2/3,通过决议票数不得少于与会者人数的1/2,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二十二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采用选举制情况下)

(三)决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情况下)、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四)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五)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六)审议本会内部日常规章制度;

(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八)本社团一般设常务理事五到七名,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人数的30%以内。理事人数控制在协会会员的10%以内,理事和常务理事可以专职,亦可兼职。

本社团设荣誉职位,名誉单位会费标准可以参考实际参与协会工作的团体单位,也可以应邀参与同等级别的协会会议,但对外交往中,荣誉单位和荣誉个人亦不得有损害协会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的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担任本社团法定代表人,负责监督落实理事会的决议,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常务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至五名,名誉会长一至三名,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和顾问由本会会长签发聘书。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及助理若干)经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推选聘任。秘书长作为专职工作人员的,需按照社会组织公开招聘相应的原则程序进行。

(一)秘书长无论选举制还是聘任制,均须明确职责分工,并由会长签发任命文件,秘书长若届中调整,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表决。

(二)本社团的专职人员,需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同行业平均薪酬或上一年度城市社平工资的2倍。专职工作人员其社保、公积金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享有法定带薪假及工会疗养等职工福利。

(三)本社团专职人员,可以依照相关政策,编入同类组织联合工会或纳入党建领导机关所在地工会统一领导。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

(五)对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十条 本社团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成员为监事3名或5名。负责监督社团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 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反映情况。
  •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 监事会有权利对损害协会利益和形象,违反本章程和会员守则的会员,进行约谈并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建议(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等处理。协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以上会员有此类情况者,本会监事长可以直接向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撤换建议。
  • 监事会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优质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为协会发展建言献策,关心协会成长,表现优秀的会员,建议(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给予表彰和嘉奖。协会的褒奖,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协会党支部书记为第一监事长候选人,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等额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和会长、秘书长不得来源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委托一名监事列席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协会重大工作事项。列席会议的监事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监事核查社团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常务)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保守本会秘密。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设组织账户,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制定《宁波市航拍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换届须向会员(代表)大会递交财务审计报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有关行政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曾担任过行政领导职务并有多年党龄的资深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职责是:做好会员思想教育工作,提升组织凝聚力、向心力、执行力,营造守规矩正风气的协会氛围。协会党组织支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工作,一般不直接干预协会行政事务,但分担协会工作中涉军、涉密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和理事会负责人集体共同商议的会议,在本会内称作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文件用“甬航拍协党政联”字号。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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